申請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以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條件: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並:
1.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限制條件:已根據第12條累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者,不得作為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及評估方式:
外籍看護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流程
國內承接
1.符合申請資格
2.向就服中心登記求才
3.長照資格審核完成
4.從國內承接
國外引進
1.符合申請資格
2.向就服中心登記求才
3.取得求才證明
4.向勞動部辦理招募許可
5.核發招募許可函
6.從國外引進或從國內承接
7.看護入境,前往「移工一站式服務」接受講習課程
8.入境體檢
9.移工送交雇主
雇主與被看護者的親屬關係條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
※特殊情況之聘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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