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申請資格

申請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以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項目| 等級

  • 1、平衡機能障礙|重度
  • 2、智能障礙 |重度
  • 3、植物人| 重度
  • 4、失智症| 輕度
  • 5、自閉症|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項目| 等級

  •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 9、精神病| 重度
  • 10、肢體障礙| 重度
  • 11、罕見疾病|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障項目之一)| 重度
  •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條件: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並:

  • 開立診斷證明書。
  • 診斷中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為1分以上

1.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限制條件:已根據12條累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者,不得作為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及評估方式:

  • 條件二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與衛福部公告。
  • 專業評估方式由衛福部訂定。

申請流程

外籍看護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流程

國內承接

國外引進

申請人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的親屬關係條件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如父母或子女)。
  3.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舅、表/堂兄弟姊妹)。
  4. 繼親或配偶親屬
    • 繼父母、繼子女。
    • 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輩相關親屬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繼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其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

  • 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在我國居留並聘僱家庭看護工。

※特殊情況之聘僱條件

  1.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以下人員可擔任雇主:
    (1) 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的人。
    (2) 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2. 若以被看護者為雇主,需指定一名具行為能力的人,以代為履行雇主責任(當被看護者無法履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