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為準
第三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 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五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六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二、依勞動部解釋函:
- 非屬就業服務業務項目常見包括有外勞因個人因素辦理金融業務、個人因素就醫、返鄉休假探親、協助報稅、護照換發或個人證件遺失補發、仲介代辦外勞居留證及展延或異動登記線上申請作業衍生之證照手續費,仲介若未在契約約定免費提供服務,其所衍生的交通費與代辦費就可向外勞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 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