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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引進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只能為申請之雇主提供勞務,不能幫忙或借給其他親朋好友使用。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或幫傭借他人使用,您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會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根據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家庭幫傭,主要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的工作;而家庭看護工,則是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所以,家庭幫傭的工作為「家事服務」,而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則是在「照顧」被看護者。
如果您指派外籍看護從事全戶打掃、洗車等等…全家生活起居工作,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而受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調派家庭看護工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 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