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若家庭需要聘請外籍看護工,是否符合資格主要取決於被照顧者的身心障礙程度。以下提供簡單判斷方式:
- 檢查身心障礙證明等級
◎ 身心障礙者手冊上會註明「輕度、中度、重度」等級。
◎ 一般而言,中度或重度的身心障礙者,才符合聘請外籍看護工的基本條件。輕度則通常無法直接聘用。 - 確認生活自理能力
◎ 看護工的主要工作是協助日常生活,如餵食、翻身、洗澡、如廁等。
◎ 如果證明上顯示日常生活已完全自理,或僅需少量協助,可能不符合聘用資格。 - 搭配醫療或專業評估
◎ 若有疑問,可以依據醫院或衛福部指定單位的生活功能評估(如巴氏量表)確認是否符合標準。
◎ 2025 年 8 月起,對於 80 歲以上長者 或 70 歲以上癌症二期以上,可「免評」直接申請,看護工也可聘僱。 - 失智症輕度以上者可申請
◎ 根據勞動部公告,若被照顧者為失智症患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於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中載明為1分以上者,亦可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 此外,若被照顧者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註明為失智症輕度以上,也可免除巴氏量表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工。 - 文件準備與申請
◎ 需提供:身心障礙證明、醫療證明、身份證明文件等。
◎ 雇主需向勞動部或指定仲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才能聘用外籍看護工。
簡單記住:
- 中重度身心障礙 → 有資格聘外籍看護工
- 輕度 → 一般不符合
- 80 歲以上或特定疾病可免評,直接申請
- 失智症輕度以上者,持身心障礙證明亦可申請
透過這樣的判斷方式,家庭就能快速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聘請外籍看護工,也避免誤用或違法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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